宣告死亡的程序(宣告死亡的程序有哪些)
再看民总考点之前还是先看一下这个吧
吃厚厚一记定心丸:民法理论卷到底怎么看?
看完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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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继续往下看吧
本文根据杨善长老师的微博内容整理
《民法总则》变化考点1
自然人出生、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:“出生证明记载→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→其他证明”,改变了《民通意见》规定的“户籍证明记载→出生证明记载→其他证明”的顺序。
《民法总则》变化考点2
第16条:胎儿在涉及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,视为具有权利能力,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。
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《继承法意见》第45条确立的遗产“特留份”制度扩大到“接受赠与”。
《民法总则》变化考点3
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《民法通则》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。
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,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,就明白其合理性。
《民法总则》变化考点4
监护制度
(1)取消“有关组织指定前置”,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。
(2)增加规定“临时监护人”。
(3)增加“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”制度。
(4)增加“意定监护”,即完全行为能力人“未雨绸缪”,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。
(5)规定“父母、子女、配偶”的监护人资格与“抚养费、赡养费、扶养费”义务分离,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,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。
《民法总则》变化考点5
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
(1)确立财产代管人“轻过失免责”规则。
(2)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:一般情形为“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”,特殊情形为“意外事件发生之日”。
(3)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: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。
未 完 待 续 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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